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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退休警察警衔怎样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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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退休警察警衔的安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以下是具体的安排方式:

警衔津贴

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取消。

职务与警衔对应

退休警察的警衔职务可以根据表现予以保留、退役军人可以转为警衔职务,同时也可以根据表现评定、晋升或者降为警衔职务。

退休前晋升的,按照实际晋升警衔确定;退休前未晋升的,按照原任职务确定警衔。

荣誉警衔

获得荣誉警衔的,按照原获得荣誉警衔确定。

特殊情况

对于1994年12月31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5年1月1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

综上所述,中央对退休警察警衔的安排综合考虑了其在公安机关工作期间的实际表现和职务晋升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进行。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按月发放,并根据职务晋升、荣誉警衔及特殊情况等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