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播出规定,公益广告的时长要求如下:
时长比例 公益广告的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其对应时段商业广告时长的3%。
具体时段与数量
广播电台: 在11:00-13:00之间播出,每日不少于4条(次)。 电视频道
特殊时期的要求
在重大宣传期(如新中国成立70周年等),可优先播出总局推荐的公益广告,或制作相关主题广告。
以上规定由广电总局发布并执行,旨在通过强制性的播出要求,保障公益广告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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