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怀孕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产假
教师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如果当地有额外增加产假的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
生育津贴
教师生育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如果教师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则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特殊保护
在孕期,教师不能被要求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且在其工作时间可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7个月以上的教师,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工资发放
教师怀孕期间工资发放的标准是按照原来的正常标准发放的。如果怀孕教师请病假或者是请保胎假的,此时可以按照原来工资的70%或80%发放。具体的工资发放情况由怀孕职员的请假理由和请假时间来决定。
其他福利
教师还可以享受其他相关福利,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这些福利保障了教师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收入和权益,减轻了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教师怀孕期间享有多项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特殊劳动保护以及工资发放等,这些待遇旨在保障教师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