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民法中一个核心概念,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含义和构成要件如下:
一、基本定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以与要约人订立契约为目的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其核心在于:
受要约人:
作出承诺的一方;
同意要约:
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
订立合同:
通过承诺使合同成立。
二、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构成要件
主体要求:
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意思表示:
需明确表示同意要约内容;
送达要约人:
需到达要约人处才能生效。
四、法律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但承诺不得撤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五、特殊情形
逾期承诺:
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需根据要约人是否允许迟延履行判断效力;
默示承诺:
通过行为表现作出承诺(如接受要约人履行行为)。
六、示例
甲向乙发出购买电脑的要约,乙在3日内回复“同意以3000元购买”,则乙的回复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综上,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需满足主体、意思表示、送达等要素,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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