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财务会计法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是否需要在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问题,需结合不同角度和规范进行说明:
一、签名并盖章的法定要求
基本规定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这一规定明确了签名并盖章的必要性,旨在确保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法律责任。
总会计师单位的要求
若单位设置总会计师,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的责任与角色
单位负责人作为法人代表,对报告整体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作为具体财务负责人,需对财务工作及报告内容承担直接责任。
会计人员的职责是编制报告,但根据现行规范,其本人无需在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签名并盖章由上述负责人完成,以体现责任主体不同。
三、其他相关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财务报告需由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未明确要求会计人员个人签名。
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会计人员仅需在报表上签名或盖章,无需个人盖章。
四、总结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 无需在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需确保报告经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法定责任人审核并盖章。若报告存在问题,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