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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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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海洋生态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沿海防护措施和绿地的保护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并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同时,禁止毁坏这些防护设施和绿地。

海洋环境执法

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如环保、海洋、海事、渔业等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这种联合执法有助于各部门之间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更有效地打击海洋污染和违法行为。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法律责任

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全面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