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地无银三百两”是一个源自民间传说的成语,讲述的是一个名叫张三的人,为了隐藏自己积攒的三百两银子,在房后墙角挖一个坑将银子埋藏,并在上面竖立一块写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牌子。然而,这一行为反而引起了邻居王二的注意,王二将银子挖出并在牌子另一面写上“隔壁王二不曾偷”。这个成语后来被用来比喻想要隐瞒掩饰,结果反而暴露了真相。
在法律上,“此地无银三百两”所涉及的白银三百两应被认定为 埋藏物。埋藏物通常指的是埋藏于土地中,但也不排除埋藏于他物之中的情况,既可以是私人或单位的埋藏之物(有主财产),也可以是应归国家所有的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或者无主物。根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将按侵占罪进行处罚。
此外,虽然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一般民法原理,埋藏物通常指被发现的地下之物和金银财宝等有价之物,须具备以下要件:(1)一般为动产;(2)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3)须所有人不明。在这个典故中,虽然银子是张三埋藏的,满足前两个条件,但不满足第三个条件,即所有人不明,因此,它不符合埋藏物的全部要件。
综上所述,“此地无银三百两”在法律上应被视为埋藏物,而张三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这个成语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作为一个比喻,用来形容那些试图掩盖事实,结果反而暴露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