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如下:
燃放时间
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时间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区域
国家机关驻地。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油田重要设施、苇田、稻田、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违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建议在燃放烟花爆竹前,仔细阅读并遵守盘锦市的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同时减少对环境和他人生活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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