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是孟子经典篇章,围绕“生与义不可得兼,舍生取义”的论点,文章通过以下层次展开论述:
一、正面论证:人皆有“羞恶之心”
道德基础 孟子首先指出,人天生具有“羞恶之心”,这是“舍生取义”的道德基础。人皆有“欲生不为苟得,恶死有所不避”的本能反应,表明对正义的天然尊重。
历史与事例佐证
通过“宁死不食嗟来之食”的典故,孟子说明普通人在基本生存需求面前仍能坚守礼义。例如,古代有士人饿死街头也不接受带有侮辱性的施舍,体现了“羞恶之心”的普遍性。
二、反面论证:欲望的局限
假设性推导
孟子假设如果人仅追求生存而厌恶死亡,那么任何手段都可被接受。但这种极端假设与现实中的道德约束相悖,因此需要通过对比来强化论点。
现实反差
通过“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的例子,孟子揭示了显贵者因贪图物质利益而丧失礼义的悲哀。这种反差进一步说明,“义”的价值超越了生命本身。
三、总结与升华
核心结论
孟子总结道:“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贤者能勿丧耳。” 强调真正的贤者能够坚守“义”的原则,即使面临生命威胁也不屈服。
道德实践的普遍性
文章最后指出,这种以“义”为准则的行为并非仅限于古代或特定人群,而是人类普遍具备的道德品质,贤者更能保持这种品质。
四、论证方法
类比论证: 以“鱼与熊掌”的选择类比“生与义”的取舍,通过具体事物引出抽象道德判断。 正反对比
通过以上层层递进的论证,孟子不仅阐明了“舍生取义”的道德准则,还揭示了人类道德行为的深层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