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弱智儿童的规定如下: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
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中小学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的放宽:
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由各地根据城乡不同条件确定。
免费教育: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普通学校的接收: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禁止拒绝接收: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弱智儿童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以帮助他们克服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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